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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核准一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通知

  6、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三、核准办法

  1、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条件的,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培训申请登记表(附后),逐级上报省厅基层处。

  2、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统一组织培训合格后,填写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县(市、区)、市州司法局对其执业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安排到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厅基层工作处。

  3、省厅基层工作处对其执业条件进行审查考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办理注册登记。

  四、培训、测试

  (一)培训

  1、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培训不少于40学时;

  2、师资:聘请省内知名学府的教授、资深律师、资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授课老师;

  3、授课方式:采取有针对性的专题讲座,开展与学员互动,解疑释惑。

  (二)测试

  1、测试范围: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基层法律服务职业道德;

  2、测试方式:采取闭卷方式,时间为180分钟;

  3、合格标准:测试题总分值为100分,达60分(含本数)为合格。测试合格的,由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颁发培训合格证。

  五、报名、培训时间

  1、报名时间: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1月20日,省厅不收取报名费;

  2、培训时间:拟于2010年3月;

  3、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六、几点要求

  1、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司法局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基层科长要亲自抓,并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细致做好报名、培训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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