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核准一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通知
(湘司发[2009]119号)
各市州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确保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为缓解农村和城市社区老百姓“打官司难”和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困难等问题,根据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和《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省厅决定面向社会从尚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中,特别是对农村具备从事基层法律服务条件的人员中核准一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要充实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基层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为提高拟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省司法厅拟组织全省统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执业培训考核,对通过培训考核的人员,根据国务院412号令,由省司法厅予以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准条件
凡拥护
宪法,遵守法律法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申请:
1、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
2、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在国家机关从事法制工作或在企业从事专职法务工作满两年的;
3、具有非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者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或在企业从事专职法务工作满五年的。
二、限入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申请核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
5、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