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项目管理
各地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要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和项目监理制。要重视建设项目选址与建设,既要尽量少占或不占林地,减少森林资源消耗,又要避免污染水源。要选用具备相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参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不经验收,不准投入运营。
五、落实保障措施
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11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市、县都要开征垃圾处理费,以基本满足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需要。对垃圾处理费不足部分,各级政府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解决,确保垃圾收运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要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切实提高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
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化政策。采取推广净菜上市、控制过度包装、提高气化率和集中供热率等减量化措施,实施分类收集和减量化示范项目,减少垃圾产生量,为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创造条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设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运行监管系统,逐步建立按处理量和运行质量核拨垃圾处理费的运行机制和体制,确保建成的垃圾处理场达标运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辽宁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市、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规划和新建垃圾处理场建设规模、技术工艺等审核。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和争取中央国债资金补助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筹措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环保厅负责监督指导各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分别负责项目建设用地和征用林地的审批工作;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督促各地制定收费标准工作。
各市、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列入政府工作重要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确保圆满完成本地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任务。
省政府已将垃圾处理场建设任务纳入2010年和2011年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各市政府实施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查、定期通报。请各市、县指定专人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项目进展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