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林杯”林业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9]23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湘林杯”林业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湘林杯”林业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的意见》(湘发[2004]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建设目标管理任务一年一定。省人民政府同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年初签订年度林业建设目标管理责任状,年终进行考核。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市州林业建设目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市州林业建设目标管理的主要责任人。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由省林业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林业建设目标管理责任状的主要指标包括:
1、造林任务完成率,即工程造林合格面积占工程计划造林任务的比例。
2、义务植树尽责率,即履行义务植树义务的公民人数占应履行义务植树公民人数的比例。
3、森林覆盖率增长量,即本年度森林覆盖率较上年度森林覆盖率的增长数。
4、森林蓄积量增长率,即本年度森林蓄积量较上年度增长数。
5、森林火灾发生率,即单位森林面积森林火灾发生次数,采用每10万公顷发生次数表示。
6、森林火灾受害率,即辖区内森林火灾面积与森林总面积的比值,用千分数表示。
7、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即林业有害生物实际成灾面积占现有森林总面积的比例。
8、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率,即无公害防治面积占总防治面积的比例。
9、林业产业总产值增长率,即本年度林业产业总产值较上年度增长的比例。
10、林业建设投入增长率,即本年度全市州(包括县市区)林业建设的财政投入较上年度增长的比例。
11、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完成率,即现场勘界率、山林纠纷调处率和林权发证率的加权综合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