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推进畜牧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畜禽、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第六条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第六条规模标准的养殖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辖区内符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