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管理。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以及省人民政府和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社会统筹账户用于个人账户资金在划转、退还等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补贴资金以及承担个人账户支付风险。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 新农保缴费程序和财政补贴程序按国家新农保经办规程办理。
试点市、县、区要为参保人员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的新农保参保缴费登记证书,并做好缴费记录。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含15年)的;
(二)本办法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均参加新农保,同时本人没有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本办法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缴费至60周岁的;本办法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分次或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
第十条 凡补缴应缴未缴期间新农保养老保险费的和本办法施行之日时距60周岁不满15年并按年缴费至60周岁后分次或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省人民政府和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不给予补缴金额的补贴。
第十一条 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调整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39。
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新农保统筹账户支付。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按国家新农保经办规程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时,按国家新农保经办规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