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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奖优扶先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奖优扶先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0〕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奖优扶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奖优扶先办法

  为推动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决定》(桂发〔2007〕32号)精神,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奖优扶先办法,对完成职业教育攻坚任务且取得优异成绩的市、县和完成职业教育攻坚任务、职业教育发展较快的市、县予以表彰奖励。

  一、奖优扶先对象

  奖优对象:经济基础和财政收入较好、职业教育发展水平较高,经自治区检查评估完成职业教育攻坚任务且各项攻坚指标综合排名前4位的市、排名前10位的县。

  扶先对象:经济基础和财政收入较弱、贫困人口面积较大的市、县和国家、自治区重点扶持的贫困县,经自治区检查评估完成职业教育攻坚任务且各项攻坚指标综合增长速度超过全区平均水平、在同类地区排名前4位的市和排名前10位的县。

  二、奖优扶先条件

  (一)市、县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统筹、协调、解决好本市、县在职业教育攻坚过程中经费投入、土地使用、项目建设、招生就业、学生资助、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按期完成市与自治区、县与市签订的职业教育攻坚责任书的目标任务,并通过评估验收。

  (二)市、县人民政府加强对职业教育攻坚的领导,机构健全,措施有力,在落实职业教育发展优惠政策,整合优化职业教育资源,创新职业教育体制,建立职业教育经费投入长效机制等方面有先进的做法和经验。

  (三)市、县中等职业学校近三年办学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自治区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在职业教育攻坚的评估验收中没有发现有虚报、谎报、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积极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用地指标,较好地落实与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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