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攻坚评估验收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攻坚评估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攻坚评估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自治区职业教育攻坚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决定》(桂发〔2007〕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攻坚责任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职业教育攻坚实施情况,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 在实施职业教育攻坚三年期间,自治区每年开展职业教育攻坚工作专项督导检查。2011年开展职业教育攻坚工作评估验收。
第三条 自治区职业教育攻坚评估验收以市为主体单位。评估验收范围是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中等职业教育攻坚工作,具体评估验收项目包括组织领导、办学规模、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学生资助、学生就业、师资队伍和学校管理等八个方面。
评估验收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估验收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评估验收时间安排及程序。
1. 2011年2月至3月,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自治区职业教育攻坚的评估验收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评估验收申请报告。
2. 2011年4月至5月,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并开展自查自评后,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评估验收申请。
3. 2011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市进行评估验收。
第六条 评估验收方法步骤。
1. 培训人员。组织参加评估验收人员学习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职业教育攻坚的文件,正确掌握标准和评估验收方法。做好人员分工,明确目标任务。
2. 检查评估。评估验收主要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汇报、审计经费、查阅档案、实地察看学校办学条件、走访师生和家长、召开座谈会、评估验收组进行评议等办法进行。
3. 总结评定。总结受检市的工作成绩,分析存在问题,对照评估标准作出客观评价,写出评估验收报告,并向受检单位反馈验收工作情况。
第七条 经自治区职业教育攻坚评估验收,凡达到职业教育攻坚指标要求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职业教育攻坚达标市”称号,予以表彰奖励。对通过评估验收,且成绩突出的市、县和在职业教育攻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自治区将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订。对不能达到职业教育攻坚指标要求的,自治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重新评估验收。
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视为不达标:
1. 在验收中,第四条评估验收标准中第二、三、五、六、七项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
2. 学校在办学过程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3. 在评估验收中发现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行为的;
4. 在三年攻坚期间,全市中职学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恶劣影响刑事案件的。
第八条 本标准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职业教育攻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攻坚评估验收标准
一、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成立职业教育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教育、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审计、国资、地税、编制、扶贫、监察、广电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加强对实施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领导,制订职业教育攻坚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攻坚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