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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准入核准制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证明书》;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家庭中有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高度残疾人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5.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申请家庭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原因;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交的相关材料。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所属社区或者单位内公示,并将公示结果、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复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书面复核告知15日内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由监察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15日内出具申诉处理意见。在申诉期限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申请家庭逾期未提起申诉的视为无异议。监察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逾期未出具申诉处理意见的视为认同申诉家庭符合条件。
  (四)登记。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七条 廉租住房分配实行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对于已登记的实物配租的家庭,除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具体年龄和残疾等级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其余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等有关部门采取抽签或打分等方式确定轮侯顺序。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确定顺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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