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9]19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管理,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范围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和单位出资收购、改建的旧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四条 各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分配、入住、物业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物价)、财政、民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