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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十一、关于财政拨付的科研经费应否计入收入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项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取得的科研经费如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不作为应税收入,但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搬迁时间从政府文件规划搬迁日期的次年算起的,提前完成搬迁的,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也暂不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搬迁收入一律从第六年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三、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帐面余额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已经税前扣除且存在结余的,2008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先冲减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余额,提取的费用冲减完毕再发生的安全费实际支出,允许据实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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