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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10]第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二、关于企业统一借款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除。

  三、企业清算所得税问题

  (一)清算企业资产处置损失不需报批,由税务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无异议可认定损失。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规定,如果以前年度亏损在5年期限内,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于资产“可变现价值”,可根据评估机构的评定或同行业市场价格等方法确定。

  四、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凭借合法票据及相关手续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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