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城乡社区(村)养老(助残)餐桌。
为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的用餐困难,利用城乡社区公益性用房、单位内部设施、居民空闲房屋等社会资源建立养老(助残)餐桌。由各级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餐饮企业承担服务,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安全的配餐、就餐服务,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家庭送餐服务。用3年左右时间将养老(助残)餐桌基本覆盖至全市具备条件的城乡社区(村)。市民政局和市残联将有计划地对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和城乡社区(村)中的部分养老(助残)餐桌给予补贴。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向区县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区县审核合格后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会同市残联每半年审批一次,补贴资金由福利彩票公益金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2:1的比例分担。区县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养老(助残)餐桌运营补贴政策,对运营较好的餐饮企业给予必要的奖励。
(四)建立城乡社区(村)托老(残)所。
为解决老年人、残疾人日间生活照料困难,利用现有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站)、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中心等服务场所和社会空闲房屋及家庭空间建立社区托老(残)所(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总床位在5至29张之间,人均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利用社区居民家庭空间开办以生活互助、文体娱乐等为主要内容的互助点(参加人数在5人以上),提供老年人、残疾人的日间托管服务。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将托老(残)所基本覆盖至全市城乡社区(村)。对运营满半年的托老(残)所和互助点给予补贴:对月服务18天以上、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托老所床位每月补贴100元;对月活动时间18天以上的互助点每月补贴100元。区县主管部门和区县残联分别受理补贴申请。已享受运行经费补贴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不再重复享受社区托老(残)所床位补贴。市老龄办和区县残联每半年审批、拨付补贴经费。补贴资金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五)招聘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
为推进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区县根据实际需要,在全市各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聘用5至7名养老(助残)员;每个城乡社区(村)至少聘用1名,高龄独居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较多的城乡社区(村)可按30:1的比例增聘。养老(助残)员优先从“4050”人员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资质且符合本市就业特困认定标准的人员中招聘,纳入公益性岗位。养老(助残)员负责宣传居家养老(助残)政策;对老年人、残疾人进行巡视探访,了解服务需求,收集、汇总、整理、反馈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需求信息及对服务质量的评价信息;组织、监督服务工作;负责养老(助残)券的发放、回收、结算,以及老年人优待卡、高龄津贴的发放。区县老龄办负责养老(助残)员的业务指导、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调度,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在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劳动人事管理和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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