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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减免相关费用。在农民选择房型的基础上,按照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精心设计、高质量施工建造农民集中居住区,减免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相关施工、勘察、设计市级交易服务费;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建设民防工程、绿化设施等后,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绿化保证金等相关收费;给予农民集中居住区供电配套工程收费优惠政策。

  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建筑工程报建、招标、报监、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由区县政府负责实施。

  (四)统一置换标准,维护农民利益。置换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按照农民原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和新建房屋的建设成本实行等价交换;在市政府规定的农民建房标准范围内,对新、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等量置换,使农民不出钱或少出钱。承包土地已流转、在城镇就业的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置换安置房的,可按照置换住房的价格予以补偿。

  (五)依法颁发房屋产权证,加强物业管理。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一并实行征收和出让,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其收入全部缴入相关区县级国库,在按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由区县政府安排支出,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宅基地置换的房地产,应当按照市相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和配套设施用房只登记不发证,归全体业主所有。要按照本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建设、环境配套、居民需求、服务约定等情况,确定物业管理模式和组织形式,加强物业管理,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

  (六)加大扶持力度,促进资金平衡。农民宅基地置换项目的节余建设用地出让时,市级土地出让金收入按照“依法征收、适度结算”规定支持区县政府,由区县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支持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区县部分也要支持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市和区县财政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封闭运作。节余建设用地开发,免收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七)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农民保障水平。可根据农民愿望和地区经济条件,按照“土地处置、户籍转性、社会保险落实”三者整体联动的原则,提高农民保障水平。对置换区域内农业人员,经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后,具备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照有关政策,为其落实小城镇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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