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民参与,保障利益。鼓励和引导农民自愿参与农民宅基地置换,保障农民合法利益,让农民群众得实惠。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农民宅基地置换公益性,区县政府是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开发主体应当是全资国有或集体公司,实行封闭运作、独立核算。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寻求各方共赢的局面。
(四)政策聚焦,分类指导。整合相关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和工作活力。根据区域特点和发展差异,加强分类指导,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创出特色。
三、具体条件
开展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符合本市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区县域规划和乡镇规划。原则上以镇为单位,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促进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
(二)实施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区域要有85%以上的农户签字同意置换。
(三)实施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区域要选择有产业支撑、农民非农就业比较充分、乡镇工作基础好的地方。
(四)确保宅基地置换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有提高。
(五)实施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区域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通过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的开发和流转,保证宅基地置换试点项目所需资金。
(六)区县、乡镇政府有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的积极性,有熟悉业务、责任心强、会做群众工作的队伍。
四、政策措施
(一)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统筹土地利用。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原则,将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区域(拆旧地块)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及节余建设用地开发(建新地块)共同组建成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建设用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达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
(二)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实现边建边垦。预先下达的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的标准。项目区建设用地实行边建边垦、封闭运作,一般在三年内归还,利用时间差,筹措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资金。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可在市域范围内通过土地有形市场调剂到项目区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