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⒈3预警级别和发布
依据市气象部门提供的中长期气象预报,每日在电视台发布四级火险等级预报分别是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市政府及时发布禁火令,在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应全面检测火场天气情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必要时用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草原火灾创造有利条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巡护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⒊2应急处置
⒊ ⒉1信息报告和通报
发生一般火情的,由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一是危险性大的火灾;二是跨越旗县区行政区域及乌拉山次生林区和自然保护区的火灾;三是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严重的火灾;四是跨越国界或市界的火灾;五是需要由是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协调的火灾。
按照《
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应及时、详细、准确将以下情况上报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办公室:
⒈森林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已投入扑火力量和设备,火灾现场指挥负责人、联系方法、火场燃烧情况和蔓延趋势;
⒉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森林资源状况、道路交通、河流水系、地形地貌;
⒊火灾现场气象情况。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市防火办应立即向市政府和市防火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为制订扑救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⒊⒉2扑救原则
一、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市防火指挥部指导指挥工作。
二、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点设施的安全。
三、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科学指挥,采取“阻、打、清”相结合的办法,快速出击、科学扑救,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