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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单位在基槽开挖和基础及主体工程完工前三日内,须向规划、执法部门申请核验。

  一、建筑工程基槽验线的主要内容

  ㈠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绿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

  ㈡与相邻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距离;

  ㈢平面尺寸是否与批准的规划总图一致;

  (四)其他相关内容。

  二、基础正负零核验的主要内容

  ㈠基础平面位置是否与规划验线时确定的位置一致;

  ㈡基础平面的形状、轮廓尺寸是否与审查批准的首层平面图相符,地下室的建筑是否按照审批的施工图建设。

  三、建筑主体核验的主要内容

  ㈠层数、层高及总高度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㈡与建筑立面有关的建筑构造,是否按照规划审批要求施工;

  ㈢屋面建筑造型和做法是否与审批一致;

  ㈣是否未经批准架设了有碍观瞻的架空管线等;

  ㈤建筑立面造型和细部处理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㈥外装饰材料、色彩是否经审查同意。

  四、市政工程验线的主要内容

  ㈠道路、管线实地定位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㈡道路横纵断面尺寸、高程是否正确;

  ㈢放线测量成果是否规范、详实,是否与批准的施工图一致。

  查验不合格的,规划、执法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合格后,方可允许其继续建设。

  第七十三条 违法建设行为一经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及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十四条 经现场检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工程整改结束,须经监督管理部门查验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个工序的施工。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图,完成建设用地内的市政、绿化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对减少的绿地,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建设,但不得用异地建设或交费的方式代替。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对查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在建工程,应当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送达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通知书。对不停止施工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可以强制拆除违章建设工程,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十章 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七十七条 由房管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建设、执法、国土、人防、环卫、园林等部门对房地产建设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并核实《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条件意见书》所规定的事项。根据竣工项目规划核实情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园林、环卫部门出具绿化、环卫设施实施意见;国土部门出具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使用和落实情况;房管部门出具物业设施实施意见;人防办出具人防工程设施实施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并监督落实。未经规划核实或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其它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按各自的职责和程序办理。

  第七十八条 规划核实的条件

  ㈠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已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内容;

  ㈡要求拆除的建筑物及临时设施等已全部拆除;

  ㈢违建的工程已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㈣违法行为已处理结案。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规划的,规划、建设、执法、国土、房管、人防、环卫、园林等部门应予登记受理;不符合规划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㈠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

  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㈢1:500建设工程竣工地形图及地下综合管线图;

  ㈣相关部门的批件及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规划核实不予受理:

  ㈠尚未完成配套和附属设施建设的;

  ㈡工地现场脚手架未拆除、起重机等建筑机械留置现场建材及建筑垃圾未清理、场地未平整、施工临时设施尚未拆除的;

  ㈢根据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拆除或改造而未实施拆除或改造的;

  ㈣违法建设尚未处理或处罚案件尚未结案的;

  ㈤其他违反规定的。

  第八十条 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㈠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退线距离、建筑物(构筑物)尺寸、平面布置、建筑间距、出入口方位设置、室内外地坪标高、拆迁完成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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