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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松下镇等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松下镇等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榕政综〔2010〕67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长乐市土地发展中心(营前瀛星小区)建设项目用地要求修改营前街道(原营前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长政地〔2010〕12号)、《关于长乐市土地发展中心(松下镇2010年第2号工业储备用地)建设项目要求修改松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长政地〔2010〕13号)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清边防检查站(长乐松下边检站业务综合用房)建设项目要求修改松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长政地〔2010〕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上报的松下镇、营前街道(原营前镇)等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福清边防检查站长乐松下边检站业务综合用房等3个建设项目(详见附表)用地选址范围内未列入建设用地区的3.9197公顷土地(其中耕地0.5178公顷)列入建设用地区。同时在相应镇内将相同数量的规划建设用地(其中耕地0.5965公顷)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你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更新,将有关材料归档,并按要求及时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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