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9〕1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8〕12 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财预〔2009〕78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区选择部分县开展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体制改革,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政府职能转变对财政体制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从全国形势看,推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是大势所趋,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加快发展的积极性;有利于省、市共同加大对县级的支持力度,增强县级政府调控能力,提高公共财政保障水平,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有利于加快财政资金运转速度,提高财政支出效率。
从我区情况看,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为帮助缓解基层财政困难,自治区对财政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不断改进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特别是2005年改革和完善对下财政体制,增强了自治区调控市县间财力不均衡的能力,加大了对县级财力性转移支付,提高了基层财力水平,调动了市、县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但是,由于经济形势变化和政府职能转换,迫切需要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改革:一是财政部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实行省直接对县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二是我区县域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地方财政收入规模较小,财政供养人员过多,政府债务负担沉重,绝大部分县(市)依靠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才能保证正常运转;三是现行财政管理层级多,信息传递慢,自治区对县的一些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难以及时、全面落实到位;四是大部分地级市本级财力薄弱,对所辖县的辐射带动作用不强;五是我区现行的财政体制已将收入基数、转移支付、专项资金补助直接核定到县,为推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