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促进金融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驻政〔2009〕138号)
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驻马店市促进金融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驻马店市促进金融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试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鼓励我市各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地为我市争取更大的信贷规模,进一步强化银企合作,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推动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驻马店监管分局,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驻马店市办公室及各县联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驻马店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驻马店分行,驻马店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奖励标准:各金融机构经营业绩达到以下标准的,市政府按照其年度内新增贷款(含贴现)的万分之四进行奖励(此项每家机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一)各国有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应同时达到以下三项标准:
1.年度内新增存贷比达到50%以上;
2.年度内贷款增幅达到10%以上;
3.年度内在县域贷款增幅达到5%以上。
(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同时达到以下两项标准:
1.年度内新增存贷比达到55%以上;
2.年度内贷款增幅达到10%以上。
三、对有核销呆账贷款任务的金融机构,市政府按照其年度内实际核销呆账数额的万分之十给予特别奖励(此项每家机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市政府鼓励各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授信额度,按照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适当给予奖励。对通过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放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市政府按照其贷款新增额的万分之四给予奖励(此项每家机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