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经济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和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等生产经营管理重要事项;
(三)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职工提薪晋级、奖罚与福利,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优选先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购房、售房的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用使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以及与企业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廉洁自律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实行厂务公开,除公开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职权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辞退、处分职工的情况和理由;
(二)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实行厂务公开:
(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二)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报告或者通报;
(三)召开厂情发布会通报;
(四)一般性事项可以采取设立厂务公开栏,或者通过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板报等形式公开通报;
(五)便于职工知晓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 厂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厂务公开责任人组织提出厂务公开方案;
(二)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审查和通过公开方案;
(三)厂务公开领导机构按照方案确定的具体内容、时间、范围和形式进行公开;
(四)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对公开情况实施监督,并组织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应当自收到职工意见和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工反馈。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厂务公开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