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职工代表的选举,还可以通过竞选的方式进行。竞选方案由企业工会提出,并与企业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百分之七十。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单位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 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有关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二)听取和反映所在选举单位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每年向所在选举单位职工述职,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四)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对所在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其所在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三十二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职工代表选举和罢免办法,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负责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单在本选举单位内进行公示;
  (二)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征集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议程和日程建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