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通过相关重大事项时,应当获得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选举或者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表决的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业就该事项做出的决定无效。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应当在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应当有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具体人数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席团成员应当按照不少于职工代表人数的百分之十确定,但最少不少于五人,最多不超过三十人。主席团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和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由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组成。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企业工会负责召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举行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企业工会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企业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确定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研究处理、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节 职权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