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济南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0日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3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31日
济南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0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企业还可以通过厂务公开、平等协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与企业相适应的制度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企业应当保障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条件。
第五条 企业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与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对于民主管理方面的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