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管控资金支付风险
对于被保险人为单位的,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明确要求各级分支机构严格按照有关支付结算规定,对1000元以上的赔款要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且支付到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
对于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明确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引导被保险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赔款。赔款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的,自2009年11月1 日起要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且支付到与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名称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可根据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非现金支付最低限额,可进一步限定采取汇款、网上银行等无背书功能的转账支付方式。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落实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对于车险赔款金额超过人民币1 万元以上的,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明确要求各级分支机构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令〔2007〕第2号)的要求,核对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文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或者影印件。
(六)建立车险理赔回访和承保理赔信息社会查询机制
自2009年11 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机构在车险赔款支付后15个工作日内要对客户进行理赔服务回访。对于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或赔付金额较大的,保险机构可与被保险人本人进行当面回访。相关回访录音及记录应妥善保存,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在已建立的车险理赔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基础上增加承保信息查询,要通过网站或电话等方式实现由客户自助查询车险保单基本信息,提高承保信息的透明度社会监督力度。
在现有车险信息平台工作的基础上,省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推进商业车险信息进平台工作,建立集中统一的查询平台体系。
省保险行业协会要集中行业力量,逐步建立辽宁省机动车保险维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通过对维修企业的等级评定,选定保险维修企业,以及持续的定期评价调整等实现体系的运转,挤出理赔水分,控制理赔环节中存在的风险,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利益。
(七)加大联合打击假赔案力度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在已实施的预防和打击保险诈骗工作的基础上,加强车险理赔稽核监督机制建设,加大对内外勾结骗取车险赔款等的查处力度,发现线索要按规定及时向当地预防和打击保险诈骗办公室或省协会移交,提高打击准确度,减少经营损失。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及时向省保险行业协会报送商业车险高风险业务数据并在承保时充分利用省行业协会已经建立的"高风险车辆信息查询平台",实现风险信息共享,防范和化解骗保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