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在指定的场所或媒体公布。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可抵交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没有中标的,招标人应当自招标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视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上缴国库。
第三章 拍卖
第三十六条 在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前,拍卖人应组织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公告;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三)勘查开采技术、土地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方面的要求;
(四)竞买申请书;
(五)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文本;
(七)拍卖人认为需要编制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前至少20日分别在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拍卖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拍卖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名称、地理位置、面积、范围、资源储量情况和和勘查开采的技术条件、环保、安全生产、土地使用要求等;
(三)竞买人的范围、资格;
(四)拍卖地点和时间;
(五)履约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六)竞买人获取竞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
(七)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截止时间;
(八)拍卖人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拍卖人应当按照拍卖文件的要求,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 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拍卖人提交竞买申请书,下列竞买申请书无效:
(一)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