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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二、完善计量检定人员换证补证工作

  1、变更换证要求

  计量检定人员取得检定员证后,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出具名称更改的相关证明材料(一般为单位说明和现有工商营业执照),到原发证部门申请换证;

  2、外地质监部门发证的换证要求

  2003年8月,江浙沪两省一市质监部门签订《长三角质量技术监督合作互认宣言》,对计量检定人员实行互认。

  根据这一精神,在我市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服务)活动的人员,《计量检定员证》为江浙沪两省一市质监部门(非宁波市)颁发的,可以凭原证在本市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服务)活动,要求换领我市《计量检定员证》的,准予换发;《计量检定员证》为江浙沪两省一市范围以外质监部门颁发的,持证人员应将原发证部门的档案(原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考核合格证明原件)迁移至我市发证部门申请换证;档案不能迁移的,参加我市组织的计量检定人员理论考试,考核合格的,到我市发证部门申请换证。

  3、遗失补证要求

  《计量检定员证》遗失的,可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经核实后给予补发证件。

  三、加强管理,保证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培训机构应建立计量检定人员培训师资档案;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并在市质监局、市计量院、市计量学会等网站公布;培训前在网上发布通知,培训后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建档工作。培训教师应从教材编制、课堂教授、操作指导等重要教学环节入手,认真履行培训职责,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计量处应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环节的管理,认真选聘主考人员。主考人员应根据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或现行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要求,编写计量检定人员理论考试试卷,附试卷标准答案(具体出卷要求见附件2),报计量处备案。监考人员在理论考试的监考过程中,应严格把关,保证考场纪律。主考人员承担计量检定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时,应认真做好考核记录。

  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工作系行政许可事项,是确保我市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关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工作程序组织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并按规定做好资料建档工作。

  附件:1、宁波市计量检定人员可申请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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