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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3、计量检定人员免、补考规定

  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人员理论考核合格证的计量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计量管理函授证书(在有效期内)或取得《计量检定员证》而申请新项目考核的人员,可免考计量基础知识。

  参加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知识、计量检定实际操作技能三项考试中,有一项考试不合格,允许对该项补考一次。

  (三)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要求及程序

  1、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1)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一式2份;

  (2)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考核合格证明原件1份;

  (3)本人证件照1张及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对首次申请人员);

  (4)《计量检定员证》原件(对申请新项目、复证及换证人员)。

  目前,宁波市计量检定人员可申请考核项目详见附件1。

  2、首次申请资格核准程序

  首次申请资格核准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持有关材料向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培训机构代办),行政审批处审核合格的,发给《计量检定员证》。

  3、申请新的项目资格核准程序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经新项目考核合格的,持有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新项目资格核准(也可委托培训机构代办)。发证部门审核合格的,在原《计量检定员证》上增加新的项目。

  4、《计量检定员证》项目到期复核换证程序

  《计量检定员证》中的项目有效期为5年,需要继续从事该项目的,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持证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该项目的复查考核并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发证部门审核合格的,对该项目顺延5年有效期。

  5、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变更宣贯考核规定

  《计量检定员证》在有效期内,持证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发生变更,持证人员应及时参加新规程(规范)的宣贯考核,考核合格的,发证部门在原《计量检定员证》上做好宣贯记录。

  6、《计量检定员证》或项目失效规定

  《计量检定员证》中的项目超过有效期或未参加该项目的新规程(规范)宣贯考核的,持证人员自动失去开展该项目计量检定(校准服务)活动的资格;《计量检定员证》中全部项目均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检定员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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