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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9]145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针对房地产和建筑业市场现状,结合征管实际,从2010年1月1日起,房地产和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一、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6.5-20%。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哈尔滨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超过5000元(含)的,应税所得率为18-30%;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低于5000元的,应税所得率为15-30%。
  其他市(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超过4 000元(含)的,应税所得率为16-30%;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4000元以下的,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应税所得率为13-30%;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应税所得率为12-30%;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和其他市属县(市)应税所得率为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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