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采掘施工企业(指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五)石油天然气企业(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含二级)以上企业的考评办法由国家安监总局制定。
  第四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定工作实施分级负责制。
  1、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对申请达到三级标准(含本数)和省安监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进行评定;
  2、设区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对设区市安监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达到四级(含本数)以下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进行评定。
  第五条 省安监局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统一的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分别按照相应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定。
  第六条 具有多类和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要对各个生产系统分别进行评定,以评定的最低等级作为矿山企业的安全标准化等级。
  第七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生产及辅助系统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经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申请考评。
  尾矿库为非正常库的,必须经整改达到正常库标准后方可申请考评。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有关安监部门及考评机构不得组织进行达标考评。
  第八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定采取企业自主申请、省(设区市)考评机构考评、省(设区市)安监局评定和公告的原则。
  第九条 考评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有一定数量能够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考评工作的专业专职人员。从事一、二级标准化等级考评的机构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认定,其它考评机构由省安监局组织认定。
  第十条 考评机构实施分级考评原则。
  (一)省安监局认定省安全生产协会为省级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负责省安监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所有申请三级安全标准化等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考评工作。
  (二)设区市级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由设区市安监局初审,省安监局认定;负责设区市、县级安监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四、五级安全标准化等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金属非金属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