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9修订)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配房租赁和租金补贴等方式。
  配房租赁是指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配一处住房供其承租,按政府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补贴是指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发放租金补贴。
  第八条 市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财政等部门,综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拟订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租金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按不超过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二)租金补贴的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低保家庭按上年度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其他低收入家庭按上年度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三)配房租赁的建筑面积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1人户家庭不超过20平方米;2人户家庭不超过40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不超过50平方米。
  (四)配房租赁的租金标准,低保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缴纳;其他低收入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上述标准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由市房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保障资金和保障住房来源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分级筹措。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的资金;
  (七)其他渠道依法筹集的资金。
  市财政部门按前款规定筹集的保障资金,根据全市廉租住房年度计划,按照工作进度拨付至中心城区财政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统一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配房租赁房源主要包括: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