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2009年11月27日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制订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
区人民政府负责拟订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含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计划),经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政策、制度、保障规划和计划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建设、分配及租赁管理等。
第五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工作机构承担。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统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并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区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