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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江西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江西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0】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西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江西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广大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管,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维护好、保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建立监管台账,确定重点防控区域(流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集中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使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作重点。 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重点防控的区域(流域)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相对集中的地区,重点防控的行业是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重点防控的企业是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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