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2011年12月底前,达到男满60、女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34000元,“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一次性缴纳30000元,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其中,参保缴费时,男不满60、女不满55周岁的人员,也可选择按年缴费至满15年。
三、个人账户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指一次性缴纳30000-15000元或34000-19000元人员 ),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不再建立个人账户。没有一次性补缴15年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四、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
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统一按实际补缴年限计算,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年度的工资指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资格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本通知下发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始受理参保登记工作,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的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核发养老金。首次发放养老金从2010年3月份开始。
(二)“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底前,达到或超过男满60、女满55周岁,一次性缴满15年养老保险费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统一按照500元的标准核发月养老金。对参保缴费时,男不满60、女不满55周岁选择按年缴费至满15年的人员,养老金的计发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三)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继续缴费的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且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且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满15年,也可按月延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四)上述人员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高龄津贴调整政策,执行全区统一规定的取暖费补贴。
(五)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标准分别按照自治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2个月和20个月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