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军警、企业卫生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各自管理权限,应及时通知属地各医疗机构、疾控中心或下属医疗机构。
附件:1、流感样病人病情判定标准
附件:2、对流感样病人居家医学观察的温馨提示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流感样病人病情判定标准
一、高危病例
高危病例是指患甲型H1N1流感或其它季节性流感后可能病情较重,病死率较高的人群。包括:
1.年龄<5岁的儿童(年龄<2岁更易发生严重并发症);
2.年龄≥65岁的老年人;
3.妊娠妇女;
4.伴有以下疾病或状况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除外)、肾病、肝病、血液系统疾病、神经系统及神经肌肉疾病、代谢及内分泌系统疾病、免疫功能抑制(包括应用免疫抑制剂或HIV感染等致免疫功能低下)、19岁以下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者;
5.集体生活于养老院或其他慢性病疗养机构的人员。
二、重症病例。
当确诊或疑似病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为重症病例:
1.合并肺炎和/或低氧血症、呼吸衰竭。
2.合并感染中毒性休克。
3.合并多脏器功能不全或多脏器功能衰竭。
三、重症病例早期表现(具备下列之一者)
1.持续高热不退(腋温39℃以上,持续3天以上),全身中毒症状重,精神差;
2.呼吸困难,紫绀;
3.心动过速,血压下降;
4.胸片有片状浸润病灶。
附件2:
对流感样病人居家医学观察的温馨提示
一、流感样病人(以下称为病人)医学观察期间(发病后七天内),居家观察病人应避免外出。
二、病人医学观察期间应坚持佩带口罩,尽量减少与他人接触,以免造成疾病传播。
三、凡是与病人接触的人员均必须带口罩,手部接触后进行流动水洗手或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