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超规模建设。个别建设项目存在“批小建大”或擅自改变建设地点的问题。存在此类问题的有:平乡县人民医院门诊、病房、医技楼项目;大曹庄管理区医院、徐家河乡计生服务站项目;威县七级镇卫生院新建项目;邢台县龙泉寺乡卫生院医疗楼、浆水中心卫生院门诊楼、祝村镇卫生院门诊病房楼扩建项目;隆尧县第二中学学生宿舍楼项目;南和县锦绣安居园小区项目;任县邢湾镇综合文化站项目。
(五)未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开工建设。2008年第一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按国家要求应在2009年5月底前必须开工建设,但个别项目因规划调整、土地及相关审批手续等原因至今仍未开工建设。存在此类问题的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承建的幸福人家小区经济适用房配建廉租住房项目;沙河市刘石岗乡综合文化站项目;邢台县通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的永安经济适用房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巨鹿县官亭镇段升营村卫生室项目;临城县万福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的惠民小区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宁晋县河渠镇综合文化站、侯口乡综合文化站项目。
(六)个别项目的实施与计划不相符。部分县(市、区)项目建设进度与投资计划严重不符,还有的项目单位利用已建成项目申请中央新增投资。
(七)民营企业承担的中央新增投资项目亟待加强管理。目前全市由民营企业承担的投资项目共有12个,中央投资金额共计3630万元,不同程度地存在项目建设手续不完备的问题。如:经纬公司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项目。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中央新增投资工作重视不够。部分县(市、区)和部门存在“重申报、轻管理”的现象,组织、管理、监督不到位,致使一些项目建设进展缓慢。二是项目单位不注重完善项目手续。如:桥东区部分建设项目,在未完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先开工建设,但直至项目主体完工,项目单位仍没有完善相关手续。三是个别部门越权审批建设手续。如:部分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土建施工招标,(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职责范围分工,只能对办公及设备进行招标);有的部门批准邢台市污水深度处理及中水回用项目的设计不招标,批准七里河污水处理厂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不招标;有的部门将大型工程的监理纳入到政府采购中进行招标;有的部门变更住宅小区配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 “三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和归纳总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整改,落实“一把手”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主管领导亲自抓、部门之间充分协调配合,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前三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存在问题的项目,要务于今年9月底前做到配套资金到位、全部开工建设、问题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