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工作的通知
(琼卫妇社〔2009〕10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
为降低农村地区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2009年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补助地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的通知》(琼财社[2009]773号),由于各市县项目启动时间不一,项目工作开展较为缓慢。现就进一步做好项目工作,提高项目执行力,保障项目平稳健康运行,提出以下意见,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的重大意义
实施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是党和政府关注和保障民生,为保护广大妇女儿童健康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国家新医改方案中重大公共卫生项目。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有利于改善基层妇幼卫生工作,增强妇幼保健能力,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水平;有利于减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经济负担。做好该项目对于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建立农村孕产妇医疗保障机制,维护广大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关注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该项目实施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项目实施各项工作。
二、切实做好项目补助工作,严格执行项目补助标准,加快推进项目运行
各市、县要按照《海南省2008年中央补助地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项目县要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履行项目承诺,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加以推进,对2009年1月1日到本地项目启动前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给予补助。
(一)对项目启动前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补助
凡在2009年内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到辖区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者,凭户口本、身份证(无身份证者需出具村委会证明)、住院分娩病历及住院分娩发票(或结算单)可享受项目补助,发票金额在300元以上者,按项目补助标准(300元/人)进行补助;发票金额小于300元者,按实际金额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