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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三、全面落实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

  各地要全面落实好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财、物的支持,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提供能力,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一是加强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工作。在这次省直机关机构改革中,省司法厅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处,加强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进一步理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体制,配齐配强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解决好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充分调动广大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二是推动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用房、办案设施和法律援助专线等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政策规定,把市(州)、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用房统一纳入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同时解决基层法律援助办案设备紧缺问题,改造全省“12348”法律援助自动化咨询平台,升级软件,完善功能,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咨询提供方便。三是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要把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要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省财政要加大法律援助资金转移支付力度。

  四、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凭法律援助机构的受理决定,依法直接予以司法救助;已经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凭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决定书,依法直接予以法律援助;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或其委托律师查询与案件有关的档案材料,有关部门应依法提供有关材料,并免收相关查询费、资料复印费等费用。

  五、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纳入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具体组织好、实施好法律援助工作。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和水平。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知晓面,让更多群众了解这一制度。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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