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2009年11月28日 鄂办发〔2009〕59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湖北、和谐湖北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和事项范围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要密切联系我省实际,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实现“应援尽援”,把与人民群众民生紧密相关的医疗事故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纠纷和假冒伪劣生活消费品责任事故纠纷,以及农村土地、养殖水域、林地经营权纠纷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同时把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涉法信访案件和涉法群体性事件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降低对经济困难群众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门槛;对农民和农民工提出的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法律援助事项一律予以援助。
二、着力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一是完善法律援助接待设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在临街、一楼等方便人员往来的地点设立专门咨询接待场所,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统一服务标识;设立公示栏,公开法律援助条件、申请程序、事项范围、监督投诉电话等;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方便。二是扩大法律援助机构网络。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其他社会组织广泛设立工作站、联系点;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在本地外出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外省、市、县设立工作站、点。三是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在做好当面申请的同时,积极推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网上申请和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各地要充分利用和发挥“12348”法律援助自动化咨询平台的功能和作用。四是简化受理审查程序。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对低保人群、零就业家庭和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以及涉及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纠纷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免除经济状况审查。对情况紧急或即将超过法定时效的法律援助案件,可先行受理,后补办手续。对当事人的当面申请,尽量当场做出是否予以援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