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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工会经费代征实施方案》的通知

  3、对于企业规模小,账务、制度不健全的单位,按省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单位的全部职工总人数核定工资总额。
  三、工会经费的缴纳及管理
  应缴工会经费单位按照《河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规定,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申报缴纳当月经费。
  工会经费具体征收流程和票据使用参照税款征收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地税机关征收管理,统一划入国库。市区(桥东区、桥西区、开发区)范围内代征的工会经费统一缴入市国库,比例为市级百分之百。各县(市)及大曹庄管理区代征工会经费分别缴入县、区级国库,比例为县、区级百分之百。省直机关所属基层单位在我市的,代征工会经费按其所在地分别缴入市国库或县(市、区)国库,比例为省级百分之百。地理位置虽在县(市),但工会组织隶属于市直有关单位的,代征工会经费缴入县(市)国库,比例为市级百分之百。
  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由上一级地方总工会扣除地税和人行部门代征手续费后按季度于每季度终了后二十五日内返还,工会经费代征手续费比例按照冀工发〔2007〕7号文件执行。
  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因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县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县以上工会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批复,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但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违规处理
  缴费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破产或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等原因,逾期不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单位,由市总工会依法下达催缴经费通知单,经两次催缴无效的,由市总工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一)工会经费代征所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由市总工会负责提供。
  (二)市总工会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有关问题的解释工作。
  (三)地税机关要把工会经费的代征工作纳入税务部门工作考核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做到足额收缴、应收尽收。
  (四)每年年终,市总工会要对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邢政办〔2006〕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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