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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工会经费代征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邢台市工会经费代征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政办〔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邢台市工会经费代征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邢台市工会经费代征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强化依法解缴工会经费的法律意识,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工作,根据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冀工发〔2008〕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代征范围
  邢台市范围内与地税部门已建立代征关系的各县(市、区)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下列单位暂不纳入税务代征工会经费系统:
  (一)邢台矿业集团(含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建设局、邢台市交通局、邢台市卫生局所属企事业单位,邢台日报社,工会经费实行系统管理的邮政、联通、电信、移动、电力、地质、金融、保险、民航、铁路等单位,其工会经费仍由工会组织自行收缴。
  (二)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三)在邢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工会经费统一由邢台市建设局项目工会联合会负责收缴。
  二、代征标准及工资总额的确定
  (一)代征标准
  1、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自收单位除外),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代征工会经费。
  2、对开业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代征工会筹备金。
  (二)工资总额的确定
  1、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长期职工、临时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等。
  2、工资总额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国家统计调查有关制度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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