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2:
邢台市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广泛集合社会智慧,充分发挥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提高政府依法决策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邢台市人民政府面向社会聘请有知识、有经验、有威望,乐于对社会法制建设献计献策的专家、学者,成立邢台市人民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三条 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为政府法制事务提供咨询服务的由专家、学者组成的非社团组织。
第四条 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就下列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一)政府重大法制建设决策规划;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中的专业问题;
(四)行政执法协调与监督中的疑难问题;
(五)以非政府官员身份进行特定事项的社会调查,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
(六)就某个特定事项或者是某类特定事项发表专家咨询意见;
(七)其他事项。
第五条 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活动遵循合法、合理、有序、兼顾公平与效率、平衡行政要求与社会需求的原则。
第六条 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操守,自愿参与并承担咨询工作。
市政府主要从本市区内专业人士中聘请法制专家咨询委员。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聘期二年。
第七条 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由市政府聘任,颁发证书。出席专家咨询会议或者接受市政府的委托办理事项,一般不给付报酬。
第八条 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出席专家咨询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市政府及法制办提供调阅涉法非保密相关资料(经批准允许的除外);
(三)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及法制办提出现场调研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