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各县(市、区)根据本地情况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目录,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信用档案。对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加工的小作坊,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 的工作原则,通过关停并转、强化基本条件改造、限制销售范围、严格限制预包装、公开承诺等监管措施,使小作坊尽快达到市场准入条件,防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确保其生产的食品达到最基本的安全卫生要求。坚决取缔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小作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小作坊。
3.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不断增加监督检验和设备的经费投入,重点加强食品实验室的建设,切实提高履行食品生产监管职责的能力。加快实施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验室的评价,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主管人员、检验人员和配料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能力和水平。
(四)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管
其主要职责是:
按照国务院《
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利用好对屠宰企业升级改造、“放心肉”监管体系建设方面的扶持政策。落实《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根据《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要求,按时、按标准加快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报批。加强对屠宰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狠抓流通企业食品安全,建立健全涵盖畜禽屠宰加工、冷藏冷冻、储运、经营等相关企业的数据库,以及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屠宰操作规程严格规范畜禽进厂验收登记、宰前检疫、屠宰与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同步、肉品检验合格出厂登记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注水肉违法行为,加快“放心肉”监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从畜禽养殖、屠宰加工、冷储冷链运输、肉制品加工、销售等环节相连接的追溯系统,形成信息追溯系统长效管理机制。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管
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