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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

  围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正案)》及配套法规宣贯计划,分别制定针对监督执法人员、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户培训方案,全面开展法规培训。要通过培训、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进一步强化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2、整治安排
  (1)1-3月,组织开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宣贯培训。
  (2)3-4月,组织开展蛋白原料重点生产企业和获证饲料生产企业(第一批)现场监督检查。
  (3)4-5月,组织开展全省饲料标签大检查,查处“三无”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和获证饲料生产企业(第二批)现场监督检查。
  (4)6月,总结近年来全省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参加全国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会议,交流经验和成效,分析存在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5)7-8月,组织获证饲料生产企业(第三批)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是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
  (6)9-10月,参加并组织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正案)及配套法规标准宣贯培训。
  (7)11-12月,宣贯第二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0)。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三)验收总结阶段(12月)
  全面总结2009-2010年饲料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成效,巩固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省畜牧兽医局的领导下,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全权负责全省饲料监管工作,指导2010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各市县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根据农业部和省农委(畜牧)的统一部署,按照总体方案的要求,成立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广泛动员力量,抽调得力骨干,制定活动方案,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
  (二)细化工作任务
  各市县要按照全省整治要求和整治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要按照要求做到有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验收、有责任追究。不定期地对各地监管情况进行督查。
  (三)加强沟通交流
  各市畜牧饲料管理部门从2010年3月开始,每月12日和27日前要向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报省畜牧兽医局畜牧处。报送材料要有查处情况和量化指标,及时反映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立即报告,及时处置。
  联系人:蔡东东(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电 话:0551-3519419
  传 真:0551-3519419
  E-mail:ah@ivdc.gov.cn(药监所)
  ahsxmc@163.com(畜牧处)

  附件5:
  2010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兽药安全监管,保证兽药质量,降低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在2009年工作的基础上再通过一年的努力,兽药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99%以上。兽药及兽药残留监管的协调合作机制、检打联动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监管能力。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1、禁用兽药(农业部第202号、第560号公告中列出的品种)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
  2、假劣兽药(见2009年以来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
  3、违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中兽药;
  4、兽药标签不规范产品;
  5、非法企业及非法、假冒产品;
  6、畜禽产品中禁用药物、抗生素(抗菌剂)类药物残留。
  (二)重点范围
  1、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假劣兽药生产企业;
  2、非法生产企业;
  3、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兽药经营企业。
  4、规模养殖场。
  四、整治任务
  (一)强化兽药GMP监管
  加强兽药GMP企业后续日常监管,加大GMP飞行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兽药市场秩序。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兽药生产企业GMP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跟踪监督整改到位。对有过不良记录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二)组织兽药市场整治
  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清缴禁用药、清查假劣兽药,整顿标签说明书,严厉打击非法企业、非法产品;加强兽药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三)加大兽药抽检力度
  组织实施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规范兽药抽检程序,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假劣产品处罚力度,提高兽药合格率。
  (四)加强兽药残留监控
  组织实施动物性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重点监测禁用药物、喹诺酮和磺胺类等抗菌剂类药物残留,以及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降低残留超标率。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10年2月,我委制定下达2010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2010年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全面部署兽药质量监督检测和残留监控工作重点。
  (二)集中整治阶段
  2010年3月至12月,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细化方案,积极采取措施,深入开展市场整治、兽药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各兽药和兽药残留检测任务承担单位按要求认真完成兽药和兽药残留抽样和检验工作,按时上报检测结果,积极配合兽医行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启动安徽省畜产品安全实时监控和溯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加大兽药GSP实施进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开展法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加大培训力度,指导养殖企业和个人完善用药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合法兽药。
  (三)汇报总结阶段
  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于6月30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向我委上报上半年和全年专项整治总结(包括工作部署、采取措施、查处成效及推进工作建议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认真总结去年整治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加强和完善本地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要按计划、分阶段对本部门开展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开展评估考核活动,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督促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加强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与发改、财政、卫生、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的沟通,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强化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确保协调一致、统一行动。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向我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材料要全面系统,要有查处情况和量化指标,及时反映进展和成效。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突发事件和大案要案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当地新闻媒体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宣传整治工作成效和各地在整治工作中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对情况不实的、恶意炒作的报道,要及时妥善处理,通过发布相应信息有效引导舆论,减少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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