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松江仓城风貌区实施前期保护性开发项目部分开展房屋动拆迁工作的复函
(沪房管拆〔2009〕433号)
松江区政府:
你府《关于实施松江仓城风貌区保护性开发项目房屋动拆迁工作的函》(沪松府〔2009〕154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启动仓城风貌区的保护修缮和整治改造开发项目,你区先期已做了大量研究和准备工作,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也已复函(沪规土资详〔2009〕1093号)同意。我局将积极支持该开发项目的开展。
对该开发项目所涉及到的房屋修缮、动迁、改造等问题,我局认为:开展风貌区内的环境整治、违章建筑拆除,基础设施配套落地、街面门店清理等,对风貌区的历史文化保护有着刻不容缓的重要意义,也是风貌区的具体管理职能,可以视具体情况积极进行相关的房屋修缮、动迁与改造工作。对其中涉及到的补偿安置应予以规范,前后保持一致,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协商、协议进行。另外,对风貌区内需要立项的开发项目应抓紧办理相关手续。
我局将按照风貌区整体保护的要求,积极配合推进保护性开发项目的具体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