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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符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所获国家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的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七)符合“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所获国家奖励的专利证书和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八)符合“投向本省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其投资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其占其投资总70%以上”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省政府认定投资证明、上年度所得税纳税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报企业须将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受理申报材料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查与核准。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审核确定的项目计划在海南省政府网站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确定后,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同时将拨款文件抄送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资金,属于奖励的,计入当期收入;属于贷款贴息的,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属于无偿资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享有。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十六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每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产业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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