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部机构坐落在海南省内;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且经济效益良好;
(四)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五)依法在海南省内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六)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七)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符合《若干规定》条件的企业根据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下发的申报通知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附下列资料:
(一)符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二)符合“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照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省高新产品、项目认定证书,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单及付息清单,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三)符合“企业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实施的,给予投资额30%的配套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承担973和863等国家科技项目(课题),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实施的,给予20万元配套扶持。企业承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给予20万元配套扶持”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国家或省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四)符合“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产业部门认定的产学研联盟,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省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五)符合“企业自主创新年获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有3件以上实施的奖励5万元;年获发明专利10件以上,且有6件以上实施的奖励15万元”要求的申报企业,需提供所获发明专利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