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财企[2010]1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县财政部门、科技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琼府[2009]5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从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主要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提供贷款贴息,省级政策性补助或奖励,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和孵化器建设等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择优支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和技术创新平台等的认定与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受理申报材料、审核确定资金扶持项目、总结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符合《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条件的企业和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三种方式使用。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须是经省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企业。高新技术项目、产品须是经省科技厅按照《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暂行办法》认定的项目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