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对医疗机构的制剂,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配制或调剂使用制剂行为,以及在制剂中擅自添加药品活性成分等违法行为;禁止医疗机构制剂在市场流通,规范药品使用行为。
3.建立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人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责任,确立药品质量授权人的法律地位,督促企业建立起职责明确、层次清晰的质量管理机制,对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全部落实驻厂监督员制度,对制剂生产企业全部实施质量授权人制度。
(二)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
4.全面开展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要重点检查药品购销渠道和购销票据的合法性、规范性,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行为。全面清理药品挂靠经营、走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药品零售企业出借许可证和出租柜台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屡查屡犯的经营企业要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撤销或收回GSP认证证书。
5.严格药品经营准入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确立严进严管的工作原则,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依法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对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标准审批,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和药师虚挂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坚决依法予以吊销; GSP现场认证和跟踪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GSP认证证书或撤销GSP认证证书,建立药品经营企业的退出机制。要依法结合实际,完善药品零售企业准入退出管理制度,按照严进宽出和“只做减法”的原则,下决心规范现有药品零售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鼓励和扶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做大做强,成为示范品牌。工商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细化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6.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监督检查,加强监督抽验力度,打击各类掺假售假违法行为。
7.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质监、工商、公安、邮政等部门大力整治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非药品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相关产品的上市许可。对标示为食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质量监管部门处理;对标示为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以非法添加药物成分为突破口,加大药品市场监督抽验力度,重点检查零售药店、社区诊所、居民小区等区域,严厉打击仿冒药品的违法行为,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8.加大打击邮寄和互联网交易等方式销售假劣药品行为。工信部门和邮政部门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打击利用邮寄、互联网等方式销售假劣药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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