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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通知

  第九条 在海事部门划定的渡口两侧安全水域范围内,禁止停靠其他船舶、排筏或者进行水上作业。
  第十条 乡镇渡口出入口之外30米以内的道路、人行道或者区域,为乡镇渡口的安全隔离区。安全隔离区内严格控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建造,禁止设摊、堆物、停放车辆及机动车通行,实行人车分流,保障渡运安全。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渡口实际状况,制定渡口渡运应急预案,并纳入政府应急反应体系,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乡镇渡口经营人应当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渡口工作人员,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正常渡运。
  第十三条 乡镇渡口因故临时停航,乡镇渡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在渡口内予以公告。
  遇有乘客严重滞留渡口的,乡镇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散乘客。
  第十四条 禁止乘客携带或者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渡口上船。
  乡镇渡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市政府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要求,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营运。
  乘客应当接受和配合乡镇渡口经营人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的,乡镇渡口经营人应当拒绝其进渡口上船。
  乡镇渡口经营人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公安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乡镇渡口经营人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使渡口处于良好运营状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渡口经营人应当作事前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排除:
  (一)汛期和台风、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
  (二)法定节假日;
  (三)集会、集市、农忙等渡运高峰期间。
  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乡镇渡口经营人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乡镇渡口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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